老师,我是山东省内一家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请问经营所得个税是否也免征?
答复:
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山东省内并没有文件规定也免征经营所得个税。
提醒一:
从2020年8月20日起,山东税务机关通过问答明确,山东省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指的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享受该优惠。
提醒二:
青岛执行的口径跟山东省是一样的。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自2020年1月1日,对定期定额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整到月收入10万元,预计减征个人所得税500万元。将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由按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附征率方式计算,使得计算税款更为简便,后期超定额补税不需追溯往期。考虑疫情影响,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实现税负率同比下调。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利用征纳沟通平台,建立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及时收集、分析小微企业诉求。
参考二:
问: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可以享受月营业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答:从7月1日起,山东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享受该优惠。
日期:2020.8.20
来源:山东税务微信
山东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缴费)吗?
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第三条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免征额(增值税免征额暂定为经营收入10万元/月或30万元/季)的,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缴费);销售额不超增值税免征额的,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办税(缴费),可暂不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但并不免除其申报纳税义务。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无论销售额是否达到增值税免征额,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纳税(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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