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企业聘用临时员工每周一次做清洁服务,单次费用虽不超过500元,支出单位要按规定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是不是因为单次费用500元没有超过8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为0呢?不是,因为上述案例“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以应该劳务报酬所得收入为2000元(假设每月四周),应预扣预缴税额=(2000-800)*20%=240元。计算过程:
本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
扣除费用 = 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 - 扣除费用
=2000-800=12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1200,参照税率表,得到税率 20%,速算扣除数 0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200 × 20% - 0= 240元
税后收入 = 劳务报酬 - 应纳税额
= 2000 - 240= 1760元
另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