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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设计费的合同约定技巧与税款计算

房地产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越来越重视设计环节。为了以国际化作为宣传点,决策者往往会喜欢与境外机构合作,由境外机构提供各类设计服务。该类经济业务活动,会涉及到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实际中,相关业务人员在前期业务洽谈与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不清楚该类业务的涉税风险,导致合同约定不清楚,或者直接签订包税条款,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两种不同的业务谈判思路下合同通常会如何约定,并给出境内企业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的计算过程及合同优化建议,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温馨提示:从2021年9月1日前,境内企业支付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设计费,不再需要同步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支付方在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时候,不需要同步勾选以上附加税费。故本文中将不再计算附加税费。


政策依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01

第一种,按照税后价格约定,签订包税合同

境外机构为降低自身的税务风险,签订协议时会力主签订包税合同,合同中约定税后金额,将所有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税款,合同中约定全部由支付方承担。


例如:房企A企业与境外B机构签订涉及合同价款为90万元,协议中约定90万元为税后收入,涉及的所有税费由支付方另行承担。已知,该机构在机内没有设置分支机构和固定场所,也无税收协定,按照10%预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6%。


在将税后收入换算成税前收入时,要明确的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所得税为价内税,合同价款90万元为既不含企业所得税也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第一步:计算出含企业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90/(1-10%)=100万元


第二步:以含企业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依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100*6%=6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10%=10万元

因为:房企含税支出=90+6+10=106万元


由于双方约定的是税后收入,境外B机构提供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形式发票为90万元,还差16万元的境外对账单或者形式发票,房地产未取得该业务相关的发票,即使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前全额扣除的风险。


建议合同中约定清楚,设计费金额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额6万元,房企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支付时从价款中扣减,境外B机构需提供106万元境外对账单或者形式发票,房企实际支付到境外机构账户的金额为90万元。


此时:


若房企该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同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如果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抵扣的情况下,此时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的金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6万元。


若房企该项目为简易计税项目,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此时计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的金额为106万元。

02

第二种,约定税前金额

房企在业务洽谈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力主约定税前金额,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由境外机构自行负担,从税前金额中扣除。


例如:房企A企业与境外B机构签订涉及合同价款为106万元,该款项为税前收入,境外B机构需提供106万元境外发票或票据。房企负责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将扣税后金额支付给境外B机构。已知,该机构在机内没有设置分支机构和固定场所,也无税收协定,按照10%预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6%。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所得税为价内税,106万元为既含企业所得税也含增值税的价格。


第一步:计算出含企业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106/(1+6%)=100万元


第二步:以含企业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依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100*6%=6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10%=10万元

最终支付给境外机构的金额为:100-6-10=90万元

该合同约定下,境外B机构提供的境外发票或收据为106万元。


以上案例中,直接假设该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也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境内支付方按照10%预提所得税,但是实务中,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前期业务洽谈过程中,要确定对方的身份,确定是否会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能否享受税收协定。


综上可知,包税模式下直接约定税后收入,对于境内机构来说较为不利,建议将税后换算成税前收入并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来签订。按照含增值税的价格签订合同,若该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计税基础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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