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持有一家二级地市商业银行3%的股份,2020年银行账面计提坏账2000余万元,入股以来仅于2018年实现分红50万元。高层管理人员从资金成本角度考虑,现提出要求查阅该商业银行财务账簿,并根据历年来实际盈利情况来决定是否退股。
目前双方处于前期沟通阶段,对方提出必须走内购流程才可以退股。请问,集团公司应该如何操作实现退股目的?
一、集团公司向二级地市商业银行发出《查阅财务报表及明细账簿请求函》,核心内容包含如下:
XXX集团公司系贵公司登记股东,持有3%。我方为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据此,特向贵公司发函对下列材料进行查阅,旨在了解贵公司运营及财务现状,即:
2020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坏账准备明细账》
请贵公司于接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对以上内容进行回函。
无论是否允许查账,均请公司书面回复(快递或电子邮件);如未回复,将视为公司拒绝查阅。

二、判定集团公司是否符合股权内购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
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
因此,建议集团公司通过发函的形式要求查看坏账准备明细账和财务相关资料核实亏损实质,并查看原始入股合同当中是否有明确退出机制相关规定,可借助法律顾问团队进行诉讼程序完成退股程序。荆州会计培训,荆州会计实操,荆州初级职称,荆州会计考证荆州会计培训,荆州会计实操,荆州初级职称,荆州会计考证荆州会计培训,荆州会计实操,荆州初级职称,荆州会计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