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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春节了,我公司购买了10万元酒水送礼,取得专票,能否抵扣?如何做账?有何税务风险?

问题


马上春节了,我公司购买了10万元酒水送礼,取得专票,能否抵扣?如何做账?有何税务风险?

答复:

1、购进酒水环节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账务处理:

(1)购进酒水

借:库存商品-酒水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3万元

(2)送礼给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11.3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风险一



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存在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风险二



礼品无偿赠送给个人客户,将资产移送他人了,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做纳税调整。

参考: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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