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中,为了满足项目现场的办公需求、住宿问题,会搭建一些临时建筑物,比如过去的彩钢房、库房,现在的板儿房、中低高端集装箱房屋、项目结束后,通常会直接拆除变卖或者继续用于其他项目。临时建筑物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涉及到哪些税种呢?我们今天将从账务、税务处理两个主要方面为大家进行梳理。
账务处理
临时建筑物账务处理有两种方式,第一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种是作为“临时设施”核算。
备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不同,适用计税方法不同对于科目不一致,以下处理以一般纳税人用于一般计税方法为例。
1. 建造过程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 建造完毕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 使用期间
借:工程施工—xxx项目—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用(企业会计制度)
合同履约成本—xxx项目—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用(企业会计准则)
贷:累计折旧
4. 拆除阶段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若拆除对外出售取得价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或相反)
1. 建造过程
借:临时设施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 使用期间
借:工程施工—xxx项目—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用
合同履约成本—xxx项目—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用(企业会计准则)
贷:临时设施摊销
3. 拆除阶段
借:临时设施清理
临时设施摊销
贷:临时设施
借:银行存款(若拆除对外出售取得价款)
贷:临时设施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临时设施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或相反)
注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取消“临时设施”和“临时设施摊销”的会计科目,将临时设施及其摊销在“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中核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临时建筑物在账务处理的时候,无论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作为“临时设施”,都是摊销计入工程成本,都是依据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但是,此时需要明确一个问题,此类临时设施到底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这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确定以及是否可以适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从资产属性来看,临时建筑应属于不动产,但是因为后期需要进行拆除或者用于其他项目,在实务执行过程中,通常将其作为有形动产进行处理。
对于作为有形动产核算,会计上可以根据项目时长确定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因此,会计折旧年限低于5年,每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折旧年限大于等于5年,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若将其作为有形动产处理,则可享受财税【2018】54号规定,对于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是这一块实务中并没有一个非常准确的答复,各地税务机关不一定会认同临时设施属于有形动产,且如果享受一次性税收扣除,后期还需要进行调增。对于当期企业所得税税负不是非常重的企业,临时建筑物慎重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避免税企争议。
对于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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